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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姬某甲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宋某乙,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某甲及其辩护人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5年11月19日,被告人姬某甲伙同姬某某(已判刑)、谢某(已判刑)、赵某某(已判刑)、“国瑞”(另案处理)到驻马店市X乡供销社主任王某戊,以考察饲料市场为名,将被害人王某戊诱骗至安阳县X镇,后谢某(已判刑)坐上该车一起将被害人王某戊带至安阳县X镇一旅馆内采取殴打、威胁手段逼迫被害人王某戊还欠款。次日,被害人王某戊给姬某甲54500元后被释放。

2、2005年11月29日上午9时许,姬某某、“国瑞”、“二方”(另案处理)到安阳市X村找到被害人赵某某,以投资建厂为名,将被害人赵某某诱骗至安阳县X镇“杨向兵”家。赵某某命令被害人赵某某跪下,“国瑞”命令被害人赵某某脱衣服,被告人姬某甲让被害人赵某某还钱。次日16时,被害人赵某某的家属给姬某甲银行帐户汇款21000元,赵某某被释放。

3、2005年12月7日15时许,姬某某伙同“国瑞”以做鞭炮生意为名将被害人张某丁骗出,后被告人姬某甲伙同姬某某、“国瑞”“二方”、姬某丙等人将被害人张某丁先把后带至安阳县X镇“杨向兵”家,被告人姬某甲向被害人张某丁索要欠款,姬某某、“二方”、“国瑞”等人采取殴打、威胁等方式逼迫张某丁偿还欠款。2005年12月9日,被害人张某丁家属给被告人姬某甲银行卡汇款3000元。当日下午17时,被害人张某丁被文峰分局民警解救。经鉴定,张某丁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4、2005年12月9日上午7时许,姬某某伙同“国瑞”以看风水为名将被害人李某骗至安阳县X镇“杨向兵”家,被告人姬某甲向被害人李某索要欠款,姬某某等人采取殴打、侮某、威胁等方法逼迫李某偿还欠款。当晚20时许,李某被释放。经鉴定,李某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姬某甲之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八条第某款、第某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姬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被告人姬某甲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姬某甲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年高体弱,患有心脏病,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份,被告人姬某甲与姬某某(已判刑)预谋,由被告人姬某甲提供欠债人信息,姬某某(已判刑)先后组织赵某某(已判刑)、谢某(已判刑)、“国瑞”(另案处理)等人员将欠债人王某戊、赵某某、张某丁、李某等人骗至安阳通过非法拘禁手段索要欠债。

1、2005年11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姬某甲伙同姬某某、谢某、赵某某、“国瑞”到驻马店市X乡供销社主任王某戊,以考察饲料市场为名,将被害人王某戊诱骗至安阳县X镇,后谢某坐上该车一起将被害人王某戊带至安阳县X镇一旅馆内采取殴打、威胁手段逼迫被害人王某戊还被告人姬某甲欠款54500元,次日16时许被释放。

2、2005年11月29日上午9时许,姬某某、“国瑞”、“二方”(另案处理)到安阳市X村找到被害人赵某某,以投资建厂为名,将被害人赵某某诱骗至安阳县X镇“杨向兵”家。赵某某命令被害人赵某某跪下,“国瑞”命令被害人赵某某脱衣服,被告人姬某甲让被害人赵某某还欠款。次日16时许,被害人赵某某的家属给姬某甲的银行帐户汇款21000元,赵某某被释放。

3、2005年12月7日15时许,姬某某伙同“国瑞”以做鞭炮生意为名将被害人张某丁骗出,后被告人姬某甲伙同姬某某、“国瑞”“二方”、姬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张某丁先后带至安阳县X镇“杨向兵”家等处,被告人姬某甲向被害人张某丁索要欠款,姬某某、“二方”、“国瑞”等人采取殴打、威胁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张某丁偿还欠款。2005年12月9日,被害人张某丁家属给被告人姬某甲银行卡汇款人民币3000元。当日下午17时许,被害人张某丁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解救,索要欠款被追回。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丁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民事赔偿经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同案被告人姬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丁人民币2500元,被害人张某丁不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4、2005年12月9日上午7时许,姬某某伙同“国瑞”以看风水为名将被害人李某骗至安阳县X镇“杨向兵”家,被告人姬某甲向其索要欠款,姬某某等人采取殴打、侮某、威胁等方法逼迫被害人李某偿还欠款。当晚20时许,李某被解救。经鉴定,李某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姬某甲因索要债务于2005年10月29日将被害人任某某非法拘禁,2007年6月26日被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11年7月28日,其主动到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投案自首。2012年2月24日因患冠心病入住安阳市人民医院,目前尚在住院治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姬某甲供述证实,其在安阳县X镇开办了一个复合肥厂,后因资金困难倒闭。被害人王某戊、赵某某、张某丁、李某欠其货款经多次催要长期不还。其中,赵某某、张某丁经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后拒不执行。2005年10月份上旬,姬某某找其追要欠款时,其和姬某某商量由其提供欠款人信息,由姬某某找人要钱,除了要账开销,再支付要回欠账的10%作为报酬。2005年11月19日12时许,其伙同姬某某、谢某、赵某某、“国瑞”到驻马店市X乡以考察饲料市场为名,将被害人王某戊骗至安阳县X镇,后带至安阳县X镇一旅馆内逼迫被害人王某戊偿还欠款54500元后释放;被害人赵某某和张某丁欠款经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后一直不执行,2005年11月29日上午9时许,姬某某、“国瑞”、“二方”找到被害人赵某某,以投资建厂为名将其骗至安阳县X镇“杨向兵”家,其伙同“国瑞”、“二方”看管被害人赵某某并让还欠款,次日收某21000元钱汇款后释放;2005年12月7日15时许,姬某某伙同“国瑞”、“二方”、姬某丙以做鞭炮生意为名将被害人张某丁骗至安阳县X镇“杨向兵”家等处,其向被害人张某丁索要欠款,姬某某、“二方”、“国瑞”等人采取殴打、威胁等方式逼迫张某丁偿还欠款。2005年12月9日13时许,被害人张某丁家属给其银行卡汇款3000元,当日下午17时许,被害人张某丁被文峰分局解救,索要欠款被追回;2005年12月9日上午7时许,姬某某伙同“国瑞”以看风水为名将被害人李某骗至安阳县X镇“杨向兵”家,其向被害人李某索要欠款,姬某某等人采取殴打、侮某、威胁等方法逼迫李某还款,当晚20时许,将李某释放。

2、同案犯姬某某供述证实,其向被告人姬某甲追要欠款时,被告人姬某甲称外面有欠款几百万,请其帮助要回,二人商定要钱方案,由被告人姬某甲提供欠款人信息,其负责找人要钱。2005年11月中旬一天中午12时许,“国瑞”开着面包车伙同其、被告人姬某甲、赵某某到驻马店市X乡以办饲料厂到郑州考察市场为名,将被害人王某戊骗至安阳县X镇一旅馆内,被告人姬某甲和王某戊对账后,第某天王某戊从银行卡取款还欠款54500元后释放;2005年11月29日上午9时许,其和被告人姬某甲、赵某某、“国瑞”、“二方”开车到被害人赵某某家,以投资建厂为名,将被害人赵某某骗至安阳县X镇“杨向兵”家,其几个人看守被害人赵某某并让还欠款,次日下午收某20000多元钱后将人释放;2005年12月份一天中午,其以做鞭炮生意为名将被害人张某丁骗出后,伙同被告人姬某甲、“国瑞”、“二方”、姬某丙至安阳县X镇“杨向兵”家等处所要欠债,被害人张某丁在车上反抗时和在山坡上说没钱时被“二方”殴打,其在“杨向兵”家也殴打了被害人张某丁,2005年12月9日七八点钟,被告人姬某甲让其和“国瑞”将被害人李某以看风水名义骗至水冶镇“杨向兵”家,被告人姬某甲对账后,其带着李某出去借钱。当天被害人张某丁家属汇款3000元,下午17时许,被害人张某丁被文峰分局解救,晚上8时许,其将被害人李某释放。

3、同案犯谢某供述证实,2005年11月中旬一天,赵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在曲沟汽车站上了一辆面包车,到安阳县X镇一旅馆内,被告人姬某甲和王某戊对账,其几人负责看管,第某天被害人王某戊拿了钱后被释放。

4、同案犯赵某某供述证实,2005年10月份,其和被告人姬某甲、姬某某、谢某,“国瑞”开面包车将赵某某骗至曲沟镇后回家了,以后的事不清楚;2005年11月中旬一天,“国瑞”开着面包车伙同其、被告人姬某甲、姬某某到驻马店市X乡以办饲料厂到郑州考察市场为名,将被害人王某戊骗至安阳县X镇一旅馆内,被告人姬某甲和王某戊对账,并让王某戊给家人打电话还钱,第某天王某戊还了欠款被释放。

5、被害人王某戊陈述证实,其和被告人姬某甲因为代销化肥产生经济纠纷。2005年11月18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姬某甲带领三个人到其家以到郑州考察饲料市场为名将其骗至安阳县X镇一旅馆内,被告人姬某甲带的人收某其随身物品并进行看管,被告人姬某甲和其对账后,他们从其银行卡内取出60000元,被告人姬某甲退给其5000元左右,并将其随身物品退还后释放,因为是债务纠纷其没有报案。

6、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实,2005年11月29日上午9时许,其接到电话称濮阳一公司想在其村占地建厂,约其到安阳商谈,其到安阳后上了一辆面包车被拉至曲沟镇,又上来一个人用衣服蒙着其头,车停到一个院子里,被告人姬某甲让其还欠款八万多元,其他人让其跪地,朝其头部、胸某、背部殴打,晚上有人看管。第某天下午,家里人汇款21000元,被告人姬某甲给其五元路费后被释放回家。

7、被害人张某丁陈述证实,2005年12月7日12时10分许,一个自称姓马的(姬某某)带着两个人约其到饭店谈鞭炮生意,其上车后被蒙着头摁在面包车后排,其反抗遭到打骂,其被拉到一山坡上打骂,后又被拉到一个院子里打骂,被告人姬某甲和其对账,称其拉走87吨化肥货款未结清。其称没有钱,被告人姬某甲带的人对其殴打,并和其谈定先拿一万元,家里人拿出3000元,第某天下午其被解救。

8、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其在安阳市西郊供销社当业务员时,供销社经其手欠被告人姬某甲复合肥款,2005年12月9日7时许,被告人姬某甲安排三个人以看风水为名将其带到水冶镇南关一院子里,被告人姬某甲拿着收某单据让其还款,其辩解是经手人,收某条上盖有公章,随即遭到殴打,其打电话给其弟李某让他先借五万元,随后被带至曲沟镇一农家小院,晚上被他们送到文峰公安分局。

9、证人王某己、张某庚证言证实,其二人是高庄乡供销社职工,2005年12月7日12时许,三个陌生人开面包车到供销社和主任张某丁谈鞭炮生意,中午一块吃饭后,下午没有见到张某丁,晚上打电话关机,次日早8时许,接到张某丁电话称因欠债不让回家,抓紧准备一万元钱汇到被告人姬某甲指定账户上,二人和被害人张某丁兄弟张某忠商量后及时报警。

10、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05年12月9日9时许,其接到李某电话称以前在西郊供销社经手一批化肥欠人家货款不让回家,让其先借钱偿还,随后电话挂断。其当日到安阳市公安龙安分局报案。

11、证人田某、宋某辛、董某证言证实,其三人和被告人姬某甲儿子姬某认识。2005年12月9日17时许,其三人收某姬某电话称他父亲姬某甲出事了,让帮忙将受害人李某送到安阳市公安局文锋分局,其三人开车在曲沟镇接到李某后将其送到文峰公安分局。

12、证人王某壬证言证实,其是被害人张某丁女婿,因为被告人姬某甲绑架索要一万元,其于2005年12月9日13时许给姬某甲工商银行账户汇款3000元。

13、被害人王某戊、张某丁、赵某某、李某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姬某甲、姬某某、姬某丙、赵某某、谢某是对王某戊等四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的人。

14、收某、结算及欠款手续证实,被告人姬某甲和被害人王某戊、赵某某、张某丁、李某之间存在债务纠纷。

15、(2007)大刑初字第X号、X号刑事判决书、(2008)文刑初字第X号、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姬某某、赵某某、谢某犯非法拘禁罪已被法院判处。

公安机关的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伤情鉴定意见、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证明以及被告人姬某甲提供的住院诊断证明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姬某甲主动投案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八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五条、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姬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金书

审判员晁顺祥

人民陪审员张某泉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付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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