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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瑶族,身份证号(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炼忠,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立案、签收法律文书一般代理。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峻毅,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2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黄某。婚后,双方感情不和。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现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子黄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蒋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被告黄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黄某归被告黄某抚养,被告黄某自愿承担抚养费。婚生女黄某随被告黄某共同生活期间,原告蒋某有探望的权利,被告黄某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三、婚生女黄某随被告黄某生活期间,如果婚生女黄某的学习成绩连续三学期在中下等,那么原告蒋某可以通过变更抚养权诉讼的方式变更婚生女黄某的抚养权,被告黄某无条件同意变更婚生女黄某的抚养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蒋某愿意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傅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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