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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韶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丁,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00年11月23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2000)韶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01年5月28日立案执行,在本院采取措施后,被执行人履行了1900元,后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地址不详,本院依法于2001年11月5日中止执行。被执行人冯某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次恢复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冯某以其妻周某某名义在银行有存款69200元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冯某银行存款。尔后,被执行人冯某与申请执行人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裁定如下:

终结(2000)韶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黄金来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曹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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