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南天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苏王某劳动争议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南天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总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南天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天公司)因与王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天公司在一审法院起诉称:南天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及公司经营情况,每年有相应的效绩考核及薪酬管理规定,2008年就有“关于2008年度继续实行全某效绩考核的通知”,其中规定:效绩月薪为月薪的20%,在年底考核后依据经营及考核结果兑现收入。其中月薪的10%与各自负责部分的费用控制,工作目标达成效果关联;月薪的10%与公司整体利润完成情况关联。在年底考核后依据经营情况及考核结果兑现收入。其目的就是为了奖勤罚懒,提高效率。正因为有一系列相应的措施,公司才能在2006年、2007年前的亏损到2008年、2009年的不亏损。而王某是2008年4月底才到南天公司正式工作的,公司之前的管理规定不能因为王某的到来而改变。故其所在部门的经理按此规定通知财务按9:1发放,10%为绩效,年底视工作表现发放,事实上到2008年和2009年底王某的效绩部分也已基本补齐。因此南天公司认为王某所申请的所谓工资差额根本就是无理要求。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南天公司不向王某支付工资差额13851.5元,并由王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王某在一审法院答辩称:不同意南天公司的诉讼请求,工资应该按照劳动合同进行发放,而不能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发放。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曾为南天公司职员,并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该劳动合同书中主要约定,合同有效期限为2008年4月28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试用期为2008年4月28日起至2008年6月28日止。2008年6月10日南天公司向王某下发的员工上岗工资通知单上记载:试用期月薪标准为每月5000元,转正后月薪标准为每月6000元。王某于2010年3月12日停止在南天公司工作。依据双方均认可的工资明细表显示,王某2008年5月至2008年6月的应发工资为10563.22元、2008年7月至2009年1月应发工资均为5400元、2009年2月至2009年6月、2009年9月、2009年11月至2010年2月应发工资为5360元、2009年7月应发工资为4918.62元、2009年8月应发工资为5113.56元、2009年10月工资为5257.01元、2010年3月应发工资为2217.93元。2008年应发年终奖为3000元、2009年应发年终奖为6400元。

王某依据工资明细表及劳动合同书,主张南天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要求南天公司支付2008年4月28日至2010年3月15日的工资差额18000元,依法向北京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2010年8月19日,北京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如下:1、南天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2008年7月至2010年3月工资差额13851.5元;2、驳回王某的其他申请请求。

南天公司提交的上岗工资通知单及关于2008年度继续实行全某效绩考核的通知等,证明该公司内部规定为扣除月薪的10%与公司整体利润完成情况关联,在年底考核后依据经营及考核结构兑现收入,且在《员工上岗工资通知单》上手写标注为转正后绩效工资为1:9开。王某辩称该部分手写内容系公司部门经理后来手写的,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书、员工上岗工资通知单、工资明细表、银行历史交易查询、关于2008年度继续实行全某效绩考核的通知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南天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关于王某的月工资数额,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试用期月工资为5000元,转正后月工资为6000元。因2008年5月至2008年6月,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该期间为王某的试用期,依据双方均认可的工资明细表显示,上述两个月王某的应发工资已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数额,同时2010年3月份王某工作未满一个月,对工资数额王某亦予以认可,并在庭审中表示不主张上述月份的工资差额。

关于王某主张的2008年7月至2010年2月的工资差额,南天公司虽诉称双方已在员工上岗工资通知单上写明,依据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应扣除月工资的10%在年度集中兑现,且诉称其已在2008年年底及2009年年底向王某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了该部分工资差额。法院认为,员工上岗工资通知单上标注的“转正后绩效工资为1:9开”,系南天公司部门经理单方书写的,其他内容均为打印文本,王某未在手写部分签字确认,王某亦对该项内容不予认可。双方亦未签订其他书面协议对王某的工资数额进行变更,且在工资明细表上均已表明年底发放的为年终奖,年终奖与工资系两个不同的概念,南天公司诉称的年终奖即为月工资差额,有悖常理,故南天公司的上述诉称,于法无据,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法院均不予采信。关于王某的具体工资数额,法院依据双方均认可的工资明细表上列明的每月应发工资总额,比对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每月6000元的工资标准,计算得出2008年7月至2010年2月王某的工资差额应为13292.88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北京南天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王某支付二○○八年七月至二○一○年二月的工资差额一万三千二百九十二元八角八分;二、驳回原告北京南天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南天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南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南天公司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是:不同意一审判决对王某转正后绩效工资为1:9开的上岗通知单不予认可及年终奖的认定。其公司全某绩效考核办法是按2008年(王某到公司前)公司管理规定的精神制定的,所有员工的绩效考核都是按相关规定执行的,有一定比率的工资是根据工作表现和公司利润完成情况按年终奖发放。请求撤销南天公司向王某支付二○○八年七月至二○一○年二月的工资差额一万三千二百九十二元八角八分的判决。

王某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南天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南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将全某绩效考核通知向王某公示或告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南天公司的员工上岗工资通知单为打印的格式文本,其上标注的“转正后绩效工资为1:9开”系部门经理书写添加的内容,王某未在该部分签字确认,且对该项内容不予认可。南天公司与王某未对工资数额的变更签订其他书面协议,且南天公司的工资明细表表明年底发放的为年终奖,故南天公司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南天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南天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姜保平

审判员韩静

代理审判员张嘉炜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