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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城关镇双喜宾馆洗浴城不服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9年9月7日作出的(洛市)质技监罚字(2009)第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栾川县X镇双喜宾馆洗浴城。

负责人:贺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赵某强、刘某甲,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义,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

原告栾川县X镇双喜宾馆洗浴城不服被告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9年9月7日作出的(洛市)质技监罚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09年11月19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某强、刘某甲,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某义、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9年9月7日作出(洛市)质技监罚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栾川县X镇双喜宾馆洗浴城因聘用无司炉操作证人员违章作业,造成锅炉爆炸,经洛阳市栾川县X镇双喜宾馆6.3锅炉爆炸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此事故为较大责任事故,栾川县X镇双喜宾馆洗浴城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该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3条规定。该违法行为属于较大责任事故中的轻微违法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8条第2项规定,给予处30万元罚款行政处罚。

被告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本院提供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洛阳市人民政府洛政文(2009)X号关于栾川县6•3锅炉爆炸事故处理意见批复的文件。2、2009年8月10日质量技术监督立案审批表。3、(洛)质技监罚告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第一次)。4、行政处罚告知书2009年8月12日送达回证。5、听证申请书。6、质量技术监督听证通知。7、质量技术监督听证通知送达回证。8、行政案件听证笔录。9、听证代理人赵某强对司炉工陈永星做的调查记录。10、申请王文周到听证现场作证申请书。11、接受贺某萍委托,指派律师作为听证代理人的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2009)字X号函。12、贺某萍委托赵某强、刘某甲作为听证代理人的委托书。13、(洛)质技监罚告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第二次)。14、行政处罚告知书2009年9月1日送达回证。15、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笔录。16、案件办理报批书。17、(洛市)质技监罚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8、行政处罚决定书以邮寄方式送达的特快专递签收单。19、栾川县X镇双喜宾馆洗浴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贺某萍身份证复印件。21、事故调查小组成员常偃波、赵某利对栾川县6•3锅炉爆炸事故向贺某萍做的调查笔录。22、栾川县双喜宾馆6•3锅炉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3、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

原告诉称:被告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原告因聘用无司炉操作证人员违章作业,造成锅炉爆炸为由于2009年9月7日作出(洛市)质技监罚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原告处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被告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都是错误的。理由如下:1、造成锅炉爆炸的原因是锅炉生产厂家无证生产的锅炉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原告聘用的司炉工虽然无司炉操作证,但没有违章作业。被告认定原告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是错误的。2、被告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8条第2项规定,给予原告处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8条第2项的处罚对象是单位,原告是个体工商户。对个体工商户处罚不应当适用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洛市)质技监罚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被告辩称: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是正确的。其理由如下:2009年6月3日,原告所使用的一台锅炉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了勘查,认定其为较大事故。根据事故情况,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被告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同洛阳市安监局,组织洛阳市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检察院以及栾川县人民政府、栾川县检察院等部门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勘察、技术鉴定、询问当事人和判断,调查组最终认定这是一起人员违章作业,在锅炉严重缺水、局部过烧情况下,司炉工违反操作规程向锅内加水造成的锅炉爆炸。栾川县双喜宾馆洗浴城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次事故负有全部责任。2009年7月30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栾川县6.3锅炉爆炸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性质的分析和认定。并要求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栾川县双喜宾馆洗浴城进行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和规章规定,我局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法律准确适当。其理由如下: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综上所述,我局认定原告栾川县双喜宾馆洗浴城聘用无司炉操作证人员违章作业,造成锅炉爆炸较大责任事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7日,栾川县X镇双喜宾馆洗浴城经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载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贺某萍;经营范围:住宿、洗浴服务。2009年6月3日,原告栾川县X镇双喜宾馆洗浴城所使用的一台锅炉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其为较大事故。根据事故情况,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同洛阳市X组织洛阳市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检察院以及栾川县人民政府、栾川县检察院等部门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勘察、技术鉴定、询问当事人和判断,调查组最终认定这是一起人员违章作业,在锅炉严重缺水、局部过烧情况下,司炉工无司炉操作证,违反操作规程向锅内加水造成的锅炉爆炸的较大责任事故。栾川县双喜宾馆洗浴城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次事故负有全部责任。2009年7月30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栾川县6.3锅炉爆炸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性质的分析和认定。并要求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栾川县双喜宾馆洗浴城进行行政处罚。被告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原告因聘用无司炉操作证人员违章作业,造成锅炉爆炸为由于2009年9月7日作出(洛市)质技监罚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原告栾川县双喜宾馆洗浴城处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原告栾川县双喜宾馆洗浴城使用的该锅炉由河南省商丘市豫东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设计、制造,制造许可证编号x-2011,制造许可级别为B级。2004年11月19日制造完工,出厂编号G04-037。产品经商丘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编号:商04-39。2006年6月经洛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检验后办理了注册登记,设备注册代码x,锅炉使用证编号为锅豫x。2008年9月3日,洛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对该锅炉进行了全面检验,锅炉本体合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栾川县双喜宾馆洗浴城提出对该锅炉是否存在设计缺陷;锅炉的制造材料、制造工艺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进行鉴定。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答复无鉴定单位,终结鉴定。

原告栾川县双喜宾馆洗浴城不服被告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洛市)质技监罚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被告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都是错误的,遂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9年9月7日作出(洛市)质技监罚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栾川县X镇双喜宾馆洗浴城因聘用无司炉操作证人员违章作业,造成锅炉爆炸,经洛阳市栾川县X镇双喜宾馆6.3锅炉爆炸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此事故为较大责任事故,栾川县X镇双喜宾馆洗浴城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该行为已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3条规定。该违法行为属于较大责任事故中的轻微违法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8条第2项规定,给予栾川县X镇双喜宾馆洗浴城处30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原告栾川县双喜宾馆洗浴城提出造成锅炉爆炸的原因是锅炉生产厂家无证生产的锅炉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原告聘用的司炉工虽然无司炉操作证,但没有违章作业。被告认定原告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是错误的。原告栾川县X镇双喜宾馆洗浴城使用的该锅炉由河南省商丘市豫东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设计、制造,制造许可证编号x-2011,产品经商丘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安全性能监督检验,2006年6月经洛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检验后办理了注册登记。2008年9月3日,洛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对该锅炉进行了全面检验,锅炉本体合格。经洛阳市栾川县X镇双喜宾馆6.3锅炉爆炸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栾川县X镇双喜宾馆洗浴城因聘用无司炉操作证人员违章作业,造成锅炉爆炸。故原告栾川县双喜宾馆洗浴城该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栾川县双喜宾馆洗浴城提出被告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8条第2项规定,给予原告处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8条第2项的处罚对象是单位,原告是个体工商户。对个体工商户处罚不应当适用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中,特种设备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故原告栾川县双喜宾馆洗浴城该理由亦不能成立。被告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原告栾川县X镇双喜宾馆洗浴城作出的(洛市)质技监罚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原告栾川县X镇双喜宾馆洗浴城于2009年9月7日作出(洛市)质技监罚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栾川县X镇双喜宾馆洗浴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平

人民陪审员魏高峰

人民陪审员韩倩倩

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董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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