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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某丙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9日20时10分,被告人许某丙酒后驾驶豫x小型轿车沿安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水冶镇天池红绿灯处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许某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丁、董某、姬某证言,血醇检验报告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丙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庚文

审判员岳永红

审判员王改玲

二○一二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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