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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北京市耕耘电子产品研制中心专利技术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8-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一中民初字第6990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略)部队军工(退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树生,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耕耘电子产品研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村委会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国家知识产权局退休干部,住(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北京市耕耘电子产品研制中心(以下简称耕耘中心)专利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树生,被告耕耘中心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签有专利技术合作生产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原告提供“多胆卧式返烧热管炉”实用新型专利技术,被告提供厂房、设备等生产条件,双方合作生产“多胆卧式返烧热管炉”,每年年终结算,原告按30%提取纯利润,按60%提取双方对外联营生产获得的纯收入。但被告在掌握了原告的专利技术后即甩开原告自行经营,至今从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收益。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按协议约定履行获利分成义务,并停止使用原告上述专利技术。

被告耕耘中心辩称,在履约过程中,被告投入大量财力,但因原告的技术不成熟,无法实施,已使被告很被动,原告又有意将被告方面的人员换成原告的人,产生矛盾后,原告不辞而别,使生产无法进行,更无获利可言,原告的行为给我方造成了很大损失。我方不能接受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查:

1998年3月26日,原被告双方就利用原告的“多胆卧式返烧热管炉”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略).1)技术生产“多胆卧式返烧热管炉”事项达成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专利技术,被告提供厂房、设备、资金等物质条件,原告负责技术,被告负责生产与管理,每年年终结算收益,原告按30%获取纯利润,其余归被告所有,双方如有对外联营生产所得原告获取60%,被告获取40%,协议期限为5年。此后双方共同开展专利实施工作,生产“多胆卧式返烧热管炉”,但在履约中双方因生产经营等问题产生矛盾,原告于1998年10月离开被告。

以上事实有双方合作协议书、原告的第ZL(略).1专利证书,以及当事人双方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市耕耘电子产品研制中心给付原告李某某人民币二千元(含案件受理费一千元,已执行)。

二、被告北京市耕耘电子产品研制中心不再使用原告李某某的“多胆卧式返烧热管炉”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略).1)。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任进

代理审判员李某蓉

二00四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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