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绿色金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勇,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陶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X层。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陶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陶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于2004年4月27日受理北京绿色金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魏某某、北京陶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绿色金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7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魏某某、北京陶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绿色金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魏某某、北京陶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7505元,由原告北京绿色金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任进
代理审判员李某蓉
二OO四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