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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诉李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冉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冉某诉被告李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世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某、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3月10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购油漆,并于2011年7月6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很快付清全某款项。但被告只付了20000元,下欠68777.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68777.5元。

被告辩称,一次性还清欠款被告没有能力,愿意每月还原告款3000元,另被告记得已还原告款3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原告油漆款88777.5元,后被告还款20000元,下欠款68777.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某欠原告冉某油漆款68777.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冉某货款6877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7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5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世忠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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