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1-X号。
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民族出版社,住所地广西南宁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韦某某,副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于2004年3月22日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广西民族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04年6月28日以已与被告广西民族出版社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邢军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颖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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