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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广西民族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4-06-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一中民初字第4328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1-X号。

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民族出版社,住所地广西南宁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韦某某,副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于2004年3月22日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广西民族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04年6月28日以已与被告广西民族出版社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邢军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颖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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