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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京华时报》社、北京市石景山区刘娘府农工商公司、北京市云柏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云柏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4-06-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朝民初字第14508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辽宁大学品牌研究所所长,住(略)-X-X-X号。

委托代理人马里,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华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臧洪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刘娘府农工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刘娘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住(略)。

被告北京市云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企划部主管,住(略),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福怡苑小区X号楼X单元X。

委托代理人朱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企划部人员,住(略),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东里X号楼X单元X。

被告北京云柏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京华时报》社、北京市石景山区刘娘府农工商公司、北京市云柏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云柏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04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以双方纠纷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1755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某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德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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