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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穆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穆某,男。

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穆某到驻马店市X区X路老汽车站门前公交站牌处,趁经某某不备,将其上衣口内的2200元现金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经某某的陈述、抓获经某、被告人前科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2200元,系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穆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穆某曾因犯罪被多次判处刑罚,作为从重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某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0日起至2012年8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纪锋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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