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辽宁大学品牌研究所所长,住(略)-X-X-X号。
委托代理人马里,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华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臧洪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物资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略),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X号。
委托代理人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赵某诉《京华时报》社、北京市物资房地产开发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赵某于2004年6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某以双方纠纷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赵某负担1755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ОО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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