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与汝郴公司交通事故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2)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二级中式烹调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郴州自然能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住(略)。

被告湖南省汝郴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村X组。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湖南省汝郴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住(略)。

被告中银保某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段X号湖南国际金融大厦第X层。

负责人易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中银保某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业管部经理,住(略)。

原告杨某与被告湖南省汝郴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郴公司)、中银保某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某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的委托代理人袁某、被告汝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中保某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2011年8月17日1时35分许,驾驶人卿平驾驶湘x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郴州市X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与香雪路X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南往北横过香雪路的原告杨某相撞,造成原告杨某受伤入院的道路交通事故。2011年9月7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郴公交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卿平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杨某断了二根肋骨,身体体质整体下降,现经常出现胸闷气短,易某冒等体质下降现象,造成原告失业,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卿平驾驶的湘x号的车主是汝郴公司,卿平是履行职务行为。该车向被告中保某南公司投保某交强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某期限内。由于原告只有轻微过失,不应减少被告的赔偿责任,并且事故发生后,被告中保某南公司未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汝郴公司未承担诉讼请求范围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两被告应依法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1、赔偿原告杨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3000元、误某17600元(4800元/月÷30天×110天)、护某1320元(24148元/年÷365天×20天)、交通费80元(4元/天×2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12元/天×15天)、营养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合计266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汝郴公司辩称,汝郴公司对交警部门划分的责任无异议,事故发生后经过交警部门调解,汝郴公司同意支付19000元给原告,但原告不同意,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中保某南公司辩称,被告汝郴公司在中保某南公司购买了保某,因中保某南公司没有收到相关索赔资料,故没有进行理赔。原告诉请的误某,因没有提供用工合同及纳税证明,我公司对计算标准不予认可。没有提供护某证明,不予认可护某。原告的伤情达不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原告主张营养费2000元过高,没有相关依据。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我公司予以认可。原告主张交通费80元,虽然没提供相关票据,但我公司予以认可。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予以认可,我公司认为责任比例划分以主要责任为70%,次要责任为30%为宜。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7日1时35分许,驾驶人卿平驾驶湘x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郴州市X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与香雪路X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南往北横过香雪路的原告杨某相撞,造成原告杨某受伤入院的道路交通事故。2011年9月7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郴公交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卿平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之规定,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杨某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某》第某十二条之规定,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杨某到郴州市第某人民医院进行5天门诊治疗,2011年8月22日办理住院手术,于2011年9月6日出院,共住院15天,用医疗费7588.3元,原告杨某自行支付医疗费3000元。出院诊断:左6、7肋骨骨折。出院医嘱:全某三月,预防感染,1个月后复查胸部CT,随诊。原告在住院期间由其妻袁某芳进行护某。

驾驶人卿平驾驶的湘x号车属被告汝郴公司所有。2010年11月18日,被告汝郴公司为该车在被告中保某南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保某期至2011年11月17日。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商业第某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30万元,不计免赔。驾驶人卿平是被告汝郴公司职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驾驶行为系为公司履行职务。

原告提交中级技术等级证书一份,证明其为二级中式烹调师,职业为厨师。原告提交金湘福食府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杨某于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10日在金湘福食府做厨师,月薪为4800元。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某、票据、住院病历、转帐凭证、行驶证、证明、技术等级证书及庭审记录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恰当,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汝郴公司系湘x号车所有权人,车辆所有权人对车辆负有管理的责任,因管理不善,该车致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驾驶人卿平系被告汝郴公司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汝郴公司承担。原告的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3000元,有银行转帐凭证予以证实,且被告均认可,本院予以支持。2、误某17600元(4800元/月÷30天×110天),原告受伤前在金湘福食府从事厨师工作,有固定收入,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身体不适未在该食府从事厨师工作,原告提交金湘福食府出具的证明,证明其月薪为4800元,本院予以认可。误某天数从原告受伤日计算至出院日止,共20天,另出院医嘱证实原告需全某三月,故原告的误某天数共计110天。原告的该项费用系依法计算,本院予以支持。3、护某1320元(24148元/年÷365天×20天),根据原告的伤情确需要人员护某,该项费用的计算参照的是2010年度湖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标准,护某天数为原告实际治疗的天数,该项费用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交通费80元,虽未提供票据证实,但被告认可,本院予以支持。5、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12元/天×15天),该项费用系依法计算,本院予以支持。6、营养费2000元,根据原告伤情,确需适当加强营养,本院酌情支持15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该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伤害,给其精神带来痛苦。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其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情况,同时考虑精神损害赔偿兼具补偿、抚慰和惩罚功能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为25680元。由于被告汝郴公司为湘x号车在被告中保某南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且原告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故被告中何湖南公司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某百零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某》第某十六条第某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某法》第某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某七条第某款、第某八条第某款、第某九条、第某十条、第某十一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某条第某款、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某的医疗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营养费1500元,合计4680元,由被告中银保某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

原告杨某的误某17600元、护某1320元、交通费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21000元,由被告中银保某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赔偿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7元,由被告湖南省汝郴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鹏

人民陪审员张莲英

人民陪审员周某平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英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某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某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某》

第某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某公司在机动车第某者责任强制保某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某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某法》

第某十五条保某人对责任保某的被保某人给第某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某者赔偿保某金。

责任保某的被保某人给第某者造成损害,被保某人对第某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某人的请求,保某人应当直接向该第某者赔偿保某金。被保某人怠于请求的,第某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某人请求赔偿保某金。

责任保某的被保某人给第某者造成损害,被保某人未向该第某者赔偿的,保某人不得向被保某人赔偿保某金。

责任保某是指以被保某人对第某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某标的的保某。

《最高人民法院》

第某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某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某、护某、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某、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某、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某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某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某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某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某十条误某根据受害人的误某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某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某的,误某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某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某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某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某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某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某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湖南省实施办法》

第某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某的;

(三)驾驶摩托车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某盔的;

(四)行车时车门、车厢未关好的;

(五)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故意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某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