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能力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句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甲X号卫星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庆平,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鑫,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峡文艺出版社,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欧某某,副社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海峡文艺出版社编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北京句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海峡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04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句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海峡文艺出版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北京句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海峡文艺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一百三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刘辉
人民陪审员谢天训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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