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海中法经再字第X号
上诉人中国寰岛(集团)公司,地址海口市人民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总裁。
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海口市海府支行,地址海口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行长。
被上诉人海南企协贸易公司,地址海口市X路六合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海南省企业家协会,地址海口市X路华山大厦B座X层。
法定代表人冷某某,秘书长。
被上诉人临高县X镇人民政府,地址临高县X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镇长。
被上诉人临高县X镇新兴农场,地址临高县X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场长。
上诉人中国寰岛(集团)公司因反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经再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9)振经再字第3-X号、3-X号民事判决已被本院撤销,原裁定认定寰岛公司没有向建行海府支行履行担保责任就主张他人承担反担保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据此认定寰岛公司没有诉权错误。寰岛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其上诉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经再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定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受理。
审判长刘蔚
审判员涂国华
审判员裴斐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谭晓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