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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杨某某、曾某某、易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4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4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4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被告人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1999年被天津市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1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4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杨某某、曾某某、易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杨某某、曾某某、易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份至2009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乙、杨某某、曾某某、易某某伙同蒋某某、蒋某清、陈朝顺,分别结伙,携带作案工具,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先后到商丘市睢阳区××驾校、河北省张家口市××生化公司等处撬盗保险柜,盗窃人民币、手机、电脑等物品。其中黄某乙参与撬盗保险柜8次,共计人民币49、05万元;杨某某参与撬盗保险柜5次,共计人民币34、46万元;曾某某参与撬盗保险柜3次,共计人民币31、3万元;易某某参与撬盗保险柜5次,共计29、95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察笔录、有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杨某某、曾某某、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系共同犯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乙、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曾某某辩称没有参与撬盗保险柜,被告人易某某辩称只参加了在商丘市两次撬盗保险柜,其它没有参加。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黄某乙、沈绪凡(另案处理),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商丘市睢阳区××驾校,撬门进入财务室,撬开保险柜,盗走人民币x余元,分赃挥霍。

2、2009年1月份,被告人易某某伙同蒋某清、陈朝顺(二人另案处理)、蒋某某(已死亡)窜至河北省张家口市××生化有限公司财务科,撬盗人民币x元和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金佛一个、价值人民币550元的小灵通手机一部,分赃挥霍。

3、2009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黄某乙伙同沈绪凡、蒋某某四人预谋后,窜至商丘市梁园区X路××毛纺厂内,撬门进入财物室。撬开保险柜,盗走人民币6000余元,分赃挥霍。

4、2009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黄某乙、曾某某伙同沈绪凡、蒋某某五人预谋后,窜至商丘市睢阳区××化工厂内,撬门进入财务室,撬开保险柜,盗走人民币x余元,分赃挥霍。

5、2009年3月2日凌晨许,被告人杨某某、黄某乙、曾某某伙同沈绪凡、蒋某某五人预谋后,窜至河南省××市监狱,撬门进入财务室,撬开保险柜,盗走人民币x余元,分赃挥霍。

6、2009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黄某乙、曾某某伙同沈绪凡、蒋某某五人预谋后,窜至商丘市梁园区西郊××电厂院内,撬门进入××实业公司财务室,撬开保险柜,盗走人民币x元,分赃挥霍。

7、2009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伙同沈绪凡、蒋某某预谋后,窜至商丘市X路××××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办公楼,撬门进入财物室,撬开保险柜,盗走人民币x余元及价值分别为3000元、65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两部。钱被三人分赃挥霍,黄某乙、蒋某某各分得手提电脑一部,销赃挥霍。

8、2009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乙、易某某伙同沈绪凡、蒋某某窜至河北邯郸××棉机有限公司,撬开保险柜,盗走人民币x、65元,分赃挥霍。

9、2009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乙、易某某伙同沈绪凡、蒋某某窜至河北××监狱,撬盗人民币x余元,分赃挥霍。

10、2009年4月10日,被告人易某某伙同蒋某某预谋后,窜至商丘市X路××局,撬盗人民币1090余元挥霍。

11、2009年4月11日,被告人易某某伙同蒋某某预谋后,窜至商丘市睢阳区××酒厂,撬盗人民币x元,分赃挥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某乙当庭供述了其分别伙同杨某某、曾某某、易某某、蒋某某等人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先后在商丘××驾校、××毛纺厂、××化工厂、××公司、××××第二工程公司、一×监狱、二×监狱、邯郸××公司8次入室将保险柜撬开,盗窃现金40余万及其他物品的犯罪事实。

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了分别伙同黄某乙、曾某某、沈绪凡、蒋某某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先后在商丘××驾校、××毛纺厂、××化工厂、××监狱、××公司5次撬开财务室撬盗保险柜,盗窃3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经过。

3.被告人易某某供述了其伙同蒋某某在商丘市××局、××酒厂两次撬盗保险柜,盗窃现金共计9万余元的事实,同时供述了到邯郸踩过点,但没有盗窃。

4、被告人曾某某当庭供述了其在2009年2月至3月到商丘、安阳,与沈绪凡等人在一起的事实。

5、同案蒋某某供述了2008年11月份至2009年4月份期间,其伙同被告人黄某乙、杨某某、曾某某、易某某及蒋某清、陈朝顺,分别结伙,携带作案工具,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先后到睢阳区××驾校、河北张家口市××生化公司等10处撬盗保险柜,盗窃人民币70余万元及手机、电脑等物品的犯罪事实经过。

6、证人杨××、张××证言证实了商丘××驾校财务室被盗,两个保险柜被撬开,共被盗现金人民币x余元的事实。

7、证人李××证言证实了其担任财务部经理的张家口市××生化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份被盗,办公室抽屉、铁皮柜、保险柜均被撬开,被盗现金人民币x元和金佛一个、小灵通手机一部的事实。

8、证人杨某×、曹××、杨某×证言证实了河南××毛织厂办公楼财务室门被人撬开,保险柜被撬开,被盗人民币6000余元的事实。

9、证人陈××、杨××、韩×、高××、韩××、李××证言分别证实了2009年2月28日商丘市睢阳区××化工厂财务室被撬,保险柜被撬开,被盗走人民币x余元的事实。

10、证人王××、袁××、张××证言分别证实了2009年3月2日河南省安阳市监狱财务室被撬开,保险柜被盗,盗走人民币x余元的事实。

11证人姬×、王××证言证实了其单位财务室现金被盗,并详细介绍了被盗现金数额的事实情况。

12、证人秦××、孟××证言证实了在商丘市第十六中学后面发现铁皮箱子,箱子里有公章、存折等物品的事实。

13、证人刘×、周××、石××证言证实了商丘市X路××××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财物室保险柜被撬开,盗走人民币x余元及笔记本电脑两部的事实。

14、证人丁××证言证实了2009年3月份河北邯郸××棉机有限公司保险柜被撬盗,盗走人民币x、65元的事实。

15、证人郭××、李××、刘××证言证实了××监狱被撬盗人民币x余元的事实。

16、证人王×证实了商丘市X路××局被撬盗,丢失人民币1090余元的事实。

17、证人沈××、朱××、张×证实了2009年4月11日,商丘市××酒厂被撬盗,丢失人民币x元的事实。

18、证人胡××证实了易某某经常在外面不回家,前段时间曾某款4万元,要其帮助还赌债的事实。

1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20、辨认笔录,有关被盗单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赃物拍照,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杨某某、曾某某、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某辩称没有参与撬盗保险柜,被告人易某某辩称参加撬盗保险柜两次,其余没有参加。经查,被告人曾某某、易某某参加撬盗保险柜的事实有同案蒋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乙、杨某某当庭供述曾某某、易某某参加撬盗并指证,且有二被告人参加撬盗保险柜期间在盗窃地点与其他被告人联络的通话记录,被告人曾某某、易某某亦供述了在撬盗保险柜期间与其他参加者在同一地方的事实,二被告人参加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其认罪态度不好,且被告人易某某曾某盗窃被判刑,不思悔改,再次犯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x元。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x元。

被告人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x元。

被告人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黄某乙的刑期自2009年4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止;杨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4月17日起至2023年4月16日止;曾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4月16日止;易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4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戴彦欣

审判员杨某丽

审判员卢新言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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