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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唐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段谋,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铁雄,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原审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唐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2009)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以其与被上诉人唐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唐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而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肖某梅

审判员朱一泓

代理审判员颜锦霞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兰梅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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