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程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3月2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3月2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2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新蔡县看守所。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6日,被告人程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私自将以25200元购买的徐XX位于新蔡县X村委西南的杨树伐倒404棵。经鉴定被伐杨树蓄积量为54.4584立方米。

另查明,程某于2012年3月21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伐的杨树的照片,书证:新蔡县林业局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归案证明,证人徐XX、梅XX、朱XX、王XX、徐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测量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程某在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海涛

审判员赵广

代理审判员刘某伟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袁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