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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许某某、中国城市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4-06-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朝民初字第15182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园林学校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农学院教师,住(略)。

被告中国城市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社社长。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洛群,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张某诉许某某、中国城市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张某于2004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6元,由张某负担1038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四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德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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