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向某与被告陈某丁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首见,重庆市X区分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向某与被告陈某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首见,被告陈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某诉称,我与被告201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2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与被告因恋爱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没有建立起感情基础就办理结婚手续,婚姻基础差;婚后,我们因年龄差异,彼此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我们于2011年10月分开居住。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某丁辩称,我与原告通过介绍相识,接触了近半年才去办理结婚手续,我们的婚姻是认真的,感情基础较好,我对她的女儿像对自己的亲生女一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在一起生活,2011年2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婚后原被告均在广州生活。2011年10月,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而分开居住。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口页复印件,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某丁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处5个月后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虽系再婚,但双方对婚姻的态度是认真负责的,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体贴、多关心对方,和好如初的幸福生活定会重现。因此,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向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某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熊卫民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黄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