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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光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延边大学出版社、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纠纷案

时间:2004-06-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二中民初字第04272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光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里河沿X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小刚,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光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朴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郑军,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总经理助理,住(略)。

原告北京光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是“无敌”文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商品为第16类:书籍、印刷出版物。原告经过自己的经营行为,使得该商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被告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无敌英语同步全息诠释丛书》使用了原告的“无敌”文字注册商标,上述丛书包括《无敌英语中考总复习全息诠释》、《无敌英语高考总复习全息诠释》、《无敌英语同步全息诠释》(初中一年级上、下,初中二年级上、下,初中三年级,高中一年级上、下,高中二年级上、下,高中三年级)、《英语高考活用图解辞典》共十三册图书。上述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在《中国图书商报》、《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略)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答辩称:原告并未提供其指控侵权的全部十三册图书;该出版社现已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原告无权指控该出版社于2001年前出版图书的行为;原告的索赔数额缺乏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该公司销售的涉案图书来源于延边大学出版社,其对涉案侵权行为并不知情,不应承当侵权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延边大学出版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停止出版、发行涉案《无敌英语同步全息诠释丛书》共十三册图书;

二、延边大学出版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图书商报》上就涉案行为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准,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本调解书内容,所需费用由延边大学出版社负担);

三、延边大学出版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北京光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七万元;

四、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零四元,由北京光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五百零四元(已交纳),由延边大学出版社负担三千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五、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建中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ΟΟ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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