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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周某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

被告周某丁。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原告杨某因与被告周某丁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2年1月17日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举证通知送达原告,2012年1月12日将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送达被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周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03年6月18日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2003年6月18日被告为了进入焦作市风神轮胎有限公司,在招聘当天匆忙和原告领取结婚证。新婚不久原告发现被告出轨,当时被告痛哭流涕,保证痛改前非,好好生活。原告考虑到父母年纪已大,决定给被告一次机会。后被告怀孕,竟因分不清楚孩子的亲生父亲是谁而自行流产,原、被告从此长年分房而睡,不再有正面交流。被告脾气暴戾,性格冲动易怒,经常对原告实以拳脚。原告曾多次跟被告提出协议离婚,被告总是一拖再拖,实在拖不了就以死相逼,甚至半夜提刀到原告卧室进行恐吓,给原告心里造成很大阴影,已经无法正常生活,更没有精力正常工作。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孩子成年;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周某丁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不属实,称被告出轨的事实不存在。被告和原告原属同学关系,后自由恋爱结婚,从相识结婚到现在已经十几年了,夫妻感情很好。因为工作问题,原告和被告在一起的时间较短,被告不同意离婚。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基础如何,以及婚后至今的生活状态如何,原告起诉离婚的事实是否存在,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否符合起诉离婚的条件;2、如果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成长;3、如果双方离婚,双方有没有共同财产,如果有共同财产有哪些,价值是多少,应该如何分割,有无共同债务,如有应该如何承担。

原告杨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某、户口本和民政局的证明,以此证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及二人属于夫妻关系,婚生一女孩叫杨某瑶;2、周某丁写的保证、信函、日记以及原、被告双方写的分居协议,以此证明被告婚后出轨的情况,也证明原、被告婚内生活并不幸福以及分居的事实。

被告周某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后,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没有异议;证据2虽然都是被告书写的,但原、被告并没有实际分居,被告从小有写日记的习惯,但这些材料不清楚当时书写时是什么心情,也许是当时看电视剧后创作的东西,写的保证也是因为原告不喜欢被告带同事回家,被告为了哄原告才写的。

被告周某丁在庭审中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一、证据的认定: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2,被告认可是其书写,但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仅作为参考;二、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杨某和被告周某丁原系同学关系,1999年确定恋爱关系,2003年6月18日登记结婚,2008年12月5日婚生一女取名杨某瑶。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原告杨某认为被告周某丁有婚内出轨情况,且脾气暴戾,故起诉到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和被告周某丁系自由恋爱,自结婚至今已有近十年时间,且生育有一女,由此可见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尚可。原、被告应该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和家庭,在共同生活中应该互相体谅和尊重对方,和睦相处。现在原、被告之间因为性格等问题,不能很好的处理夫妻关系,致使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如果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尽力去弥补和改善,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有望得到改善。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智

审判员程志猛

审判员申琳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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