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诉被告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诉被告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11年12月27日,被告毛某向原告王某借款10000元(由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双方口头约定一星期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

原告王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2011年12月27日欠条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的存在及被告借原告10000元现金的事实。

被告毛某未某辩,未某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如下:

被告未某,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视为其对答辩、举某、质证、辩论等权利的放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起诉、举某、庭审陈述及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证,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11年12月27日,被告毛某借原告王某1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某还该款。

本院认为:被告毛某借原告王某现金10000元,有被告毛某出具的欠条为证,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应返还原告借款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毛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梅香

人民陪审员李瑞霞

人民陪审员贾小燕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于跃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