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英家坟X号(盛德亚写字楼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亿芝堂生物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县雁栖工业开发区三区。
法定代表人仪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亿芝堂生物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于2004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亿芝堂生物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0元,减半收取,由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55元(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ОО四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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