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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XX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龙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村XX号。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弦,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号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龙XX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XX于2012年5月31日前偿还借款24000元给原告龙XX,如果在2012年5月31日前没有偿还24000元,将偿还28900元。

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原告龙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杜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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