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朱某甲故意伤害(致死)案

时间:2001-07-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海南刑初字第99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海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被告人: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万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致死)一案于1999年7月22日被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车建国,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字(200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故意伤害(致死)罪,于200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1年7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派检察员张释,代理检察员陈某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及其辩护人车建国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1999年7月21日晚9时许,被告人朱某甲伙同他人在其兄朱某平的铺仔处将被害人戈书明殴打致死。为了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2、证人鲁某某、刘某乙、班某某、陈某丙、李某丁、吴某戊等证言;3、现场勘查材料;4、鉴定书;5、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朱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朱某甲辩解称,其没有持刀,也没有打戈书明。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戈书明致死并非是被告人朱某甲,根据罪责自负原则朱某甲不应负责任。

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21日晚10时许,大陆籍民工鲁某德、刘某乙、班某某三人乘坐陈某丙的三轮摩托车,从万城回万宁市建自来水厂,双方讲好车费3元。陈某鲁某三人载到长丰加油站附近就叫下车(注:离自来水厂有一段距离),鲁某三人以未送到自来水厂为由,只给陈2元,陈某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吵,陈某丙就到附近打电话给被告人朱某甲(系陈某夫)说,有人坐车不给钱,还欺负她。朱某后遂持一把砍刀叫上邻居吴某民,二人骑一辆摩托车赶到自来水厂附近追上鲁某德,并将鲁某上陈某丙开的摩托车带回其兄朱某平的铺仔处,伙同他人对鲁某行殴打。刘某乙、班某某跑回自来水厂将鲁某抓来的情况告诉李某丁、戈书明后,李、戈手持钢管赶到铺仔处,被告人朱某甲看见戈书明手里拿一根钢管,并说外地口音,就冲上去对戈、李某打脚踢,围观的群众有些听人议论外地人坐车不给钱还欺负女人也冲上去,殴打戈、鲁,不久,吴某戊来到该处向朱某甲姐夫郑桂春求情放走鲁某德、戈书明。戈书明坐上李某丁的摩托车准备离开,此时,朱某辛一棍打在戈的头部上,戈倒地,被告人朱某甲等人又冲上对戈进行殴打,此时公安干警赶到将被告人朱某甲等带回审查。戈书明因伤情严重,当晚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朱某甲供述,他的供述证实,1999年7月21日晚上9时许,他妻子陈某丙打电话告诉他,几个外地人坐她的三轮车不给钱还要欺负她,他听后就和邻居吴某民持刀骑摩托车赶过去,并将一个抓回她胞兄朱某平的铺仔处,他大声责骂并动手打那人,围观的人听说外地人坐车不给钱并欺负女人也冲上去打。不久,李某丁带一位外地人手持钢管赶来,李某声喝为何打人,他又冲上去对手持钢管的外地人及李某打脚踢,他们几兄弟及围观人也冲上去打。邻村的吴某戊赶到向他姐夫郑桂春求情才放走那外地人。后赶来的外地坐上李某丁的摩托车准备离开,他胞兄朱某辛一棍打在头上,其他人又冲上去殴打。此时,公安干警赶到将他等几个人带回审查。

2、证人陈某庚的证言。她证言证实,案发那天晚上9时许,三个外地人叫她载去中央坡,到了中央坡,她叫三个人下车,那三人叫她再往前走一程,她看见前面黑暗害怕被劫,不肯去,那三人就说不去不给钱,遂发生争吵,她便打电话告诉丈夫朱某甲。朱某甲和阿民骑车赶来将其中一个抓住带回朱某平的铺仔处,不久,李某丁带着一个手持钢管的外地人赶来,大声责问为何打人,朱某甲、朱某辛等人冲上去打李某丁和外地人,后来怎样打,她没有看清。

3、证人吴某壬证言,他的证言证实,案发那天晚上近10时,邻居朱某甲来找他叫他出去,他和朱某甲持刀骑车赶过去朱某子等的地方,朱某甲抓住一外地人,他们就带外地人回朱某平铺仔处,他便回家看电视。不久,听到外面大声喧闹,他看见一大群人围在那里,此时,李某丁带一手持钢管的外地人赶来,向朱某甲几兄弟求情,朱某甲几兄弟冲上去打那手持钢管的人,过路的人也有人冲来打。此时,围观的人越来越多,外面又有人喊打,后来怎样,他看不清了。

4、证人鲁某某证言。他的证言证实,案发那天晚上9时许多,他和班某某、刘某乙三人坐一辆三轮车回自来水厂,并讲好价钱是3元。但车到油库路口,车主就叫他三人下车,他们说不到自来水厂只给2元。他们走后不久,有二个人手持刀骑摩托车赶来将他抓回马坡,打了他,李某丁、戈书明赶来救他也被打。

5、证人刘某癸、班某某的证言,他俩的证言证实事情的起因与证人鲁某某的基本一致。

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他的证言证实。案发那天晚上约10时,戈书明来找他说厂里一名职工被人抓走,他和戈书明赶到马坡,看见鲁某德被打,围观人很多,他向朱某甲几兄弟说情,而朱某甲几兄弟则以为他是带戈书明来打架的便冲上来打戈,后吴某戊过来向郑桂春求情才同意他把人带走,他刚启动摩托车带戈书明走几米,朱某辛就持木块打中戈,他和戈书明连人带车倒地,朱某甲及其兄弟就冲上来打,他极力劝阻时,公安干警赶到将打架的人带走。

7、证人吴某某的证言。他们证言证实,案发那天晚上约10时,他赶到现场看见朱某甲几兄弟围着李某丁、戈书明、鲁某德,看样子他三人被人打过,他便向站在旁的朱某甲的姐夫郑桂春讲打出人命不好,郑讲现在人群复杂,叫他将那三人带走。他叫李某丁、戈书明离开,但刚一离开,朱某辛一棍打在戈书明的头上。李、戈就连人带车倒在地上,朱某甲及其兄弟又围上来打戈书明。

8证人朱某某、杨某某、朱某某等证言,其证言均证实,案发那天晚上约10时,现场围观的人很多,朱某甲及其兄弟均殴打了被害人朱某辛持棍打中被害人的头部。

9、现场勘查材料记载着现场的案发情况位置等,当庭经被告人辨认无误。

10、尸检鉴定书。其证实戈书明死于钝性暴力作用于头枕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

11、常住人口登记表,其证实被告人朱某甲出生于1970年2月25日,海南省(略)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因小事纠纷,伙同他人故意伤害戈书明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某甲辩解其没持刀,没有打被害人与本院调查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致死一棍,不是朱某甲所为朱某甲不应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致死一棍虽不是被告人朱某甲所为,但本案系共同犯罪,且从整个案件看,被告人朱某甲显然起主要作用,故被告人朱某甲不但负共同犯罪的责任,而且还要负主犯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甲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某弟

代理审判员王东

代理审判员王秋云

二00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陆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