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黄某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1-07-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海中法刑终字第52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1)海中法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自诉人及附带民事原告人)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高小文化程度,系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国营农场二队退休工人,现住(略)。

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个体户,初中文化程度,住(略)。

自诉人及附带民事原告人倪某某诉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8日作出(2001)振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倪某某对黄某某的起诉。自诉人倪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倪某某上诉称,该案事实清楚,有证人证某、"110"记录、医院病历、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请求撤销原裁定,追究被上诉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略)元。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原审裁定存在以下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你院认为本案自诉人的证据不足,应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自诉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在未作出结论前,同意报案人的撤诉,故对于本案尚无明确的结论,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1)振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发回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雪冬

审判员李必雄

审判员李文娟

二ΟΟ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杨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