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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10月1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邓某某,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华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华的代理人王进奇、王松志,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娄亚军的全权代理人刘帅义到庭参加了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娄桂周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2月26日17时3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跃进131型无牌证大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X乡X路X路口超车时,与同向行驶的刘X更驾驶的豫x号东方红牌小型拖拉机相挂擦,致使两车翻入麦田,将在麦田内玩耍的王X华(女,X年X月X日出生)压在拖拉机下烧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逃逸。经法医鉴定,王X华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经伤残等级评定,王X华的伤残程度为五级。经汝州市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应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刘X更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0年2月26日17时3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跃进131型无牌证大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X乡X路X路口超车时,与同向行驶的刘X更驾驶的豫x号东方红牌小型拖拉机相挂擦,致使两车翻入麦田,将在麦田内玩耍的王X华(女,X年X月X日出生)压在拖拉机下烧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逃逸。经法医鉴定,王X华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经伤残等级评定,王X华的伤残程度为五级。经汝州市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应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刘X更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王X华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某、娄亚军、娄桂周赔偿经济损失,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害方与被告人张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张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王X华向本院撤回全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主要供述。2000年2月份,其驾驶一辆无牌照的131车行驶至汝州市X乡X村庄,超过前面行使的一辆四轮车时,四轮车前有两个小孩在玩耍,小四轮为了躲避小孩,向左打方向时,其超车撞翻四轮车,停下车见小四轮车水箱内的水泼在两个小孩身上,烫在哪没看清楚,其扔下车走了,在老板娄亚军家住了几天就到新疆了,走之前,老板为了躲避责任,与其签一协议,将131车7000元卖给自己,怕报复就签字了。

2、被害人王X华陈述。发生事故时,其与小朋友一块在麦地里玩,这一辆车压住自己喊救人,这时有一个人站那看后跑了,其他情况因自己被车压住没看清。

3、证人刘X更证实。事发当天下午6点左右,其驾四轮车沿杨虎路X路口时,听见“咣咚”一声,其四轮车被一辆131车往前带一、二十米,将其车挤翻到麦地里,两个小孩被压在其车下,其喊救人时,131车司机跑了,131车无车号。

4、物证照片及现场勘察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5、书证。(1)张某某户籍证明;(2)汝州市公安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重新认定决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X更负事故次要责任,王X华无事故责任;(3)汝州市价格事务所豫(汝)价鉴字[2000]第X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证实跃进货车评估价;(4)汝州市公安局予汝法鉴(2005)字第[0781]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书,证实王X华损伤程度为重伤;汝州市人民法院予汝法司鉴字(2002)第X号司法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害人王X华伤残等级为五级;(5)平顶山中级法院(2001)平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害人王X华起诉要求被告人张某某、刘X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情况;(6)赔偿协议书、撤诉书等证据证实民事赔偿调解及撤诉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知是无牌证汽车而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悔过,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国强

审判员陈相敏

审判员王晓辉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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