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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1年12月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某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茹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茹某无证驾驶晋x号轿车沿310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813公里+61米处时,与同向行驶在前方的杜某涛驾驶的无号牌装载机尾部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茹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晚渑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后在渑池县人民医院对茹某进行抽血备案,2011年11月23日,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茹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验,茹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14.8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杜某某的证言,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报告单,渑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现某勘查笔录、现某、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渑池县人民医院诊断书、茹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茹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12年7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李辉

审判员赵峰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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