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东里X号楼南侧X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市京都良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乙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京都良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北京市京都良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由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755元(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某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ОО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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