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振业,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X号L220店。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兆全,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某某创作完成的《京剧脸谱》一书于1992年出版发行,该书中收录了其绘画的272幅京剧脸谱。现赵某某以北京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简称俏江南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中名为“刘宗敏”的京剧脸谱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起诉要求俏江南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北京晚报》上登载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承担律师代理费4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俏江南公司承认上述事实,同意向赵某某书面致歉,支付使用费并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赵某某书面致歉(致歉内容双方已经协商一致,逾期不执行,赵某某将在《北京晚报》上公开本调解书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赵某某负担),赵某某保证不公开该书面致歉的内容;
二、北京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于二ОО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前向赵某某支付使用费十五万元后,可以继续使用涉案名为“刘宗敏”的京剧脸谱;
三、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赵某某负担5005元(已交纳),由北京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负担5005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ОО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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