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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XX与被告丛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X镇X村X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济南金慧源会计用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路X号。

被告:丛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科技大学软件学院研07一班学生,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鞍山科技大学宿舍科技路X-X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XX与被告丛x年相识,2008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马XX于2008年起诉至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要求与丛X离婚,后撤诉。现原告马XX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丛X离婚,被告丛X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马XX与被告丛X离婚。

二、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X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冰

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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