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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市赫通钢板网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冀x号捷达牌轿车车主。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X路X号栋甲3—1—25。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

负责人:黄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湖南明达世纪花园。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8日18时10分,被告李某刚驾驶冀x莺锝拼闻到爻逖晃芬陕蚨飨形恍潦廊值方诼耄捎庇虮舷心咝淖械诵踩嬖鸥艺噘蚕欤稍渤s、原告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120急救车送到鞍山市中心医院门诊急救,在门诊支付医疗费628元,后收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双膝外伤、双胫骨踝间嵴骨折、右肘外伤、左手外伤、脑外伤,住院5天,住院期间共支付医疗费4947.83元。原告于2009年2月12日入住鞍山市双山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双膝踝间嵴骨折、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膝外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住院130天,住院期间共支付医疗费x.12元。原告于2009年6月21日出院,从2009年6月22日至2010年3月3嬖诟以菁⑿O谩鸶黄ń峦适熬桨猩补职痪ń炀Р又径罢笄哟隙ㄈ憾睿嗬障焊烁麓适墓咳鸩卧玻s和原告张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2010年2月8日,原告经鞍山金某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九级,原告支付鉴定费700元,检查费248元。

另查,被告李某某系肇事车辆冀x号捷达牌轿车车主,李某刚与被告李某某系朋友关系,肇事时李某刚是向被告李某某借用的车辆。被告李某某于2008年9月25日向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12.2万元,保险期限从2008年10月30日至2009年10月29日;同日被告李某某向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从2008年10月30日至2009年10月29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14万元人民币;

二、案件受理费1978.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三、上述义务履行完毕后,原、被告之间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3957元,减半收取1978.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世祥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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