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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伍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唐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伍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晓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1月16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7月在深圳打工时相识,随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原、被告同居生活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于2004年生育长女、2006年生育次女,现小孩均在校读书并随原告父母生活。近两年来,原、被告在外务工,由于原告身体有病,原、被告感情逐渐疏远,双方曾某次协商解除同居关系,但就小孩抚养问题未达成协议,故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所生女孩由原告伍某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曾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1年后于2005年3月11日在祁阳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个女孩,双方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2011年元月份,原、被告拿出全某积蓄并向被告父亲曾某借款3万元与原告表哥唐某合股兴办深圳市利源织带有限公司,因原告受他人诱惑,见异思迁,致使原、被告产生隔阂,只要原告珍惜夫妻感情,双方完全某够和好,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原告伍某与被告曾某于2003年7月在深圳市务工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尔后同居生活。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女,2005年3月11日双方在祁阳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次女,二个小孩自出生1岁后随原告父母生活至今,现均在校读书。原、被告婚后均在外务工,夫妻感情尚可,2011年双方产生隔阂,夫妻感情逐渐淡溥。原、被告于2011年1月与原告表哥唐某合股兴办深圳市利源织带有限公司,现原、被告所占份额价值约17万元。2010年11月,原、被告向被告父亲曾某借款3万元,至今尚未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伍某与被告曾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长女由被告曾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用,婚生次女由原告伍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用;

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与原告表哥唐某合股兴办的深圳市利源织带有限公司所占份额归原告伍某所有,原告付给被告曾某财产分割款15万元,其款在领取本调解书时一次付清;

四、原、被告婚后共同债务借被告父亲曾某3万元由原告伍某负责偿还;

五、原、被告就其他事宜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伍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晓青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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