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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贩卖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1年3月2日至2011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利用署名“杨某华”的假病历手续先后在甘肃省两当县人民医院套购杜冷丁片剂540片(25mg/片);2011年3月13日至2011年3月26日,被告人王某利用署名“杨某华”的假病历手续先后在甘肃省徽县中医院套购杜冷丁片剂60片(50mg/片);2011年3月2日至2011年6月15日,被告人王某利用署名“李如新”的假病历手续先后在甘肃省徽县人民医院套购杜冷丁片剂290片(50mg/片)。被告人王某将上述杜冷丁片剂共890片带回家卖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

二、2009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本人和雇佣他人利用假病历先后在四川省旺苍县人民医院非法套购杜冷丁片剂2680片(50mg/片)。2010年1月26日,其中480片被当场缴获。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辩称其将第二起犯罪中的2680片杜冷丁片全某退回旺苍县公安某。

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3月2日至2011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利用署名“杨某华”的假病历手续先后在甘肃省两当县人民医院套购杜冷丁片剂540片(25mg/片);2011年3月13日至2011年3月26日,被告人王某利用署名“杨某华”的假病历手续先后在甘肃省徽县中医院套购杜冷丁片剂60片(50mg/片);2011年3月2日至2011年6月15日,被告人王某利用署名“李如新”的假病历手续先后在甘肃省徽县人民医院套购杜冷丁片剂290片(50mg/片)。被告人王某将上述杜冷丁片剂共890片带回家卖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12961.5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董某、杨某、杨某X、安某证言;辨认笔录;甘肃省两当县人民医院、徽县中医院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复印件、台前县公安某侯庙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甘肃省徽县人民医院2011年7月13日出具的证明材料及用药详细登记记录;“杨某华”、“杨某生”户口本、“杨某华”病历复印件;“李如新”诊断证明、“李胜利”、“李如新”身份证复印件;甘肃省两当县公安某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二、2009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本人和雇佣他人利用假病历先后在四川省旺苍县人民医院非法套购杜冷丁片剂2680片(50mg/片)。2010年1月26日,其中480片被旺苍县公安某当场缴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苟X的证言、何X、何X华、邓X、刘X、张X、吴X、张X益的证言;辨认笔录;旺苍县公安某禁毒大队出具的案情简介及在其身上搜出的物品照片复印件六张;旺苍县公安某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旺苍县人民医院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及处方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联通手机卡照片;旺苍县人民医院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旺苍县公安某移送案件通知书、王某前科证明一份、王某在旺苍县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王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以出卖为目的,利用伪造的假病历骗购杜冷丁片,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辩称其将第二起犯罪中的2680片杜冷丁片全某退回旺苍县公安某。经查,旺苍县公安某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当场只扣押了480片杜冷丁片,其辩解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退回所得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一个月又一天,即被告人王某的刑期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

二、被告人王某退回的违法所得12961.5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某彬

审判员李加国

代理审判员徐艳艳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白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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