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黄某贩毒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6年3月2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31日因贩卖毒品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同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戴某某,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8月31日因贩卖毒品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逮捕。现押慈利县看守所。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黄某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戴某某、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下旬,被告人王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要其帮忙代购毒品,2011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给被告人黄某银行卡帐户上汇款人民币29300元用于购买毒品。被告人黄某从他人手中购得毒品后于2011年8月31日早晨到达慈利县恒泰宾馆。后被告人黄某准备将所购毒品交付给被告人王某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太阳伞伞套中查获冰毒及麻古疑似物。经鉴定,缴获的2包白色晶体净重分别为99.1321克、0.7731克,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4粒红色药丸净重0.3472克,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黄某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犯罪罪名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戴某某提出,非法持有毒品罪为结果犯,应以实际持有毒品为特征,被告人黄某没有实际交付,被告人王某就没有实际持有,因此被告人王某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犯罪罪名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下旬,被告人王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要求给其购买冰毒100克,并约定了冰毒价格为每克人民币330元。2011年8月2唬姹烁跞镣诹仍乩阆袅蜓囌n澧市场旁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所通过ATM机给被告人黄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帐户汇款人民币29300元用于购买冰毒。2011年8月30日被告人黄某在广东省广州市购得100克冰毒及4粒红色麻古后乘车返回慈利县,于次日早晨到达慈利县城,入住被告人王某为被告人黄某之子章文在慈利县恒泰宾馆所开X号房间。被告人黄某与被告人王某取得电话联系后,欲前往被告人王某所住的慈利县丰泽宾馆将毒品交给被告人王某,但随即在慈利县恒泰宾馆X号房内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太阳伞伞套中查获冰毒及麻古疑似物。经鉴定,查获的2包白色晶体净重分别为99.1321克、0.7731克,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4粒红色药丸净重0.3472克,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与被告人黄某联系,要求被告人英兰英帮忙购买冰毒,被告人黄某给出的冰毒价格是,在广东每克要人民币260元,到慈利每克要人民币33ⅲ诓仍乩阆袅蜓囌n澧市场旁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所通过ATM机给被告人黄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帐户汇款人民币29300元用于购买冰毒的事实。

2、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王某叫其帮忙购买100克冰毒,并预付毒资人民币29300元。被告人黄某已购买100克冰毒及4粒红色麻古,所购买100克冰毒是为被告人王某购买的事实。

3、证人陈某丁证言证明: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8月31日早上与被告人黄某及其儿子章文用手机联系的事实。

4、证人朱XX的证言及住宿登记表证明:被告人王某为被告人黄某之子章文在慈利县恒泰宾馆开房的事实。

5、慈利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慈利县公安局于2011年8月31日从被告人黄某随身携带物品中查获了被告人黄某(略)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白色晶体状颗粒2包约100克、封口塑料袋包装的1袋红色药丸4粒、诺基亚6300手机1部、太阳伞外袋及人民币9100元。从被告人王某处扣押了灰色OPPO手机1部、红色LC翻盖手机1部、人民币1240元的事实。

6、张家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证明:被告人黄某所携带的毒品嫌疑物品,2包白色晶体净重分别为99.1321克、0.7731克,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4粒红色药丸净重0.3472克,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的事实。

7、被告人王某、黄某手机勘查检验报告、通话清单及通话录音证明:两被告人用手机联系买卖冰毒并要求汇款的事实。

8、中国农业银行ATM自助存款交易流水表、中国农业银行客户通知书证明:被告人王某通过ATM机给被告人黄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帐户汇款人民币29300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黄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是在得到被告人王某的毒资后,按被告人王某的要求代购了毒品,因而被告人王某已具备了对被告人黄某为其购买毒品的实际占有。故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属一般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惩罚犯罪。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万元。

二、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三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某的刑期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两被告人被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刘某明

审判员施琦

人民陪审员李清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柴澧峰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某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某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王某 贩毒 黄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