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乐某与刘某丁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乐某诉被告刘某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7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建国适用简易程序,书记员李红艳担任记录,于2012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2月相识并自由恋爱,2006年8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丁成。婚后,夫妻感情开始一般,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于2011年5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乐某提出与被告刘某丁离婚,被告刘某丁同意,依法准予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某丁成由被告刘某丁抚养成年。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建国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李红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刘某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