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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与被告鞍山明加置业有限公司(原鞍山明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

被告:鞍山明加置业有限公司(原鞍山明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艾某某,系该公司职员。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山水居X号楼东一栋六楼东门、建筑面积为106平方米的房屋以总价款人民币x元的价格售与原告。原告于合同签订后依约定交付了全部房款并入住,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于2007年6月30日将该商品房交付原告,依该合同第九条之约定,被告应当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另查,被告鞍山明加置业有限公司原名称某鞍山明达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8年10月31日由鞍山明达置业有限公司变更为鞍山君成置业有限公司,又于2008年12月19日由鞍山君成置业有限公司变更为鞍山明加置业有限公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鞍山明加置业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原告赵某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x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判长陈禹廷

人民陪审员张文博

人民陪审员刘俊明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吕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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