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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海南中软银通网络有限公司作品署名权纠纷案

时间:2001-06-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海中法民初字第57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海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某,男,46岁,住(略),光明日报社记者;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干部。

被告海南中软银通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银通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尚濠,海南尚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辉,海南尚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奇妙的海南热带植物》一书系我编著并摄影,南方出版社于1999年4月正式出版,四色影印,向全国发行。我对该书及其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我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经营的国内大型商务网站"中国商品服务网"(www.(略).net)及其"锦绣中华"(www.(略).net)出于商业性目的,未经本人允许,擅自将该书的彩色图片和文字搬到网页上去,造成实际侵权的彩色照片累计达282幅,文字约2.4万字,已经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略)元人民币及承担本案诉讼及取证等一切费用。

被告答辩称:其开发的"中国商品服务网"及"锦绣中华"网页,在事先不明知作者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编著的《奇妙的海南热带植物》一书的部分摄影图片及文字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权,对此深表歉意并愿意向原告补偿一定的经济损失,但赔偿数额上与原告诉求分歧较大,请求法院公正裁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诉的事实基本成立,被告也承认了侵权事实并愿意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于被告侵权行为情节轻微,原告同意由被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略)元。

二、被告同意在《海南日报》上刊登文字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经法院审阅后刊登。

本案诉讼费5182元人民币由被告承担3500元,余额由原告自行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斌

审判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王某德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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