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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XX、李某X、李某诉与被告罗XX、被告常德市盛安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湖北枝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湖北省宜都市X镇。

被告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汽车驾驶员,住临澧县X组。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常德市盛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路天下粮仓平货市场。

法定代表人余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粤湘,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大道北段。

委托代理人陈某丁,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圣林,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XX、李某X、李某诉与被告罗XX、被告常德市盛安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邓XX、李某锋、李某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25000元。

二、被告罗XX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100000元(已赔偿30000元)。

以上一、二项于2012年1月25日前履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常德市盛安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575元,由原告负担2425元,被告罗XX负担11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某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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