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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唱片有限公司与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六十五分店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纠纷案

时间:2004-04-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一中民初字第102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环球唱片有限公司((略)),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嘴漆咸道南X号楼铁路大厦6字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郝晓珺,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管冰,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六十五分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天通苑X号4-1。

负责人王某某,经理。

被告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科技工业园C-33。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潘作锋,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环球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诉被告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六十五分店(以下简称永盛中心六十五分店)和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以下简称永盛中心)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晓珺、管冰,被告永盛中心六十五分店和永盛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潘作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环球公司诉称,我公司于2003年1月1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购买了被告永盛中心六十五分店销售的5种CD光盘,发现光盘中含有74首原告享有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的曲目。被告销售未经授权而制作的光盘,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并向原告移交销毁侵权的录音制品;2、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中的合理支出总计人民币10万元。

被告永盛中心六十五分店辩称,原告作为证据提交法庭的公证书上标明的购买地点是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而我店的注册地点和实际经营地点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天通苑X号4-X室,原告仅凭借一份标有我店名称的发票而起诉我店侵权,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我店没有实施过侵权行为,原告起诉的对象有误,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永盛中心辩称,我中心下属的各个分店是承包经营,并由承包人对经营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我中心对其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环球公司提供了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认证手续的“声明书”,证明其对本案涉及的下列74首曲目享有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张柏芝『至爱唇色新曲+精选』中的“情人不会忘记”等16首曲目;『李克勤大派对let’(略)』中的“(略)”等17首曲目;『谭咏麟最佳精选』中的“水中花”等11首曲目;『真我张柏芝』中的“真我工作坊”等23首曲目;『继续浪漫』中的“小珊瑚”等7首曲目。同时,原告环球公司提供了其正版发行的彩封标『张柏芝至爱唇色新曲+精选』(简称正版盘一)、彩封标『(略)李克勤大派对』(简称正版盘二)、彩封标『李克勤大乐队』(简称正版盘三)、彩封标『黄金巨星谭咏麟』(简称正版盘四)、彩封标『(略)』(简称正版盘五)、彩封标『真我张柏芝』(简称正版盘六)、彩封标『张柏芝最新形象』(简称正版盘七)、彩封标『(略)张柏芝首张国语同名专辑』(简称正版盘八)、彩封标『全新经验张柏芝』(简称正版盘九)、彩封标『宝丽金极品音色系列-谭咏麟』(简称正版盘十)CD光盘,对以上事实,两被告均无异议。

原告环球公司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安公证处于2003年3月17日出据的公证书,公证书载明“申请人为防止争议,向我处申请对其购买CD碟的过程及所购物品进行公证。兹证明,申请人的代理人刘路于二00三年一月十五日在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六十五分店购买了CD十二盘,支付价款人民币一百八十元。所购CD碟中的五张经我处加封后由申请人保存;CD碟封面及购物发票复印件附后”。开庭审理时,经当庭开示,并将涉嫌侵权的五张CD光盘包含的曲目与原告环球唱片有限公司享有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的正版CD进行对照,形成如下对应的关系:

被告彩封标张柏芝『至爱唇色新曲+精选』中

序号被告CD序号及歌曲名称原告CD光盘及序号

101《情人不会忘记》正版盘一02

202《唇色》正版盘一01

303《赌爱》正版盘一03

404《真我工作坊》正版盘一04

506《几分之几》正版盘八08

607《愚昧》正版盘八06

708《乱了感觉》正版盘八09

810《星语心愿》正版盘八11

911《不相爱的好处》正版盘一07

1012《经验》正版盘一08

1113《不一样的我》正版盘一09

1214《棉胎》正版盘一10

1315《留给最爱的说话》正版盘一12

1416《一直挂念》正版盘一15

1517《任何天气》正版盘一16

1618《最新形象》正版盘一05

被告彩封标『Let’(略)李克勤大派对』中

序号被告CD序号及歌曲名称原告CD光盘及序号

101《(略)》正版盘二01

202《高妹》正版盘二02

303《爱病》正版盘二03

404《信心保证》正版盘二04

505《我爱圣罗兰》正版盘二05

606《花犯》正版盘二06

707《我懒惰》正版盘二07

808《黑房》正版盘二08

909《花园街的流星》正版盘二09

1010《荣誉勋章》正版盘二10

1111《荣誉勋章》((略))正版盘二11

1212《飞花》正版盘三08

1313《血脉沸腾》正版盘三03

1414《为你钟情》

1515《来到今天》正版盘三04

1616《一千零一夜》

1717《前后脚》正版盘三09

被告彩封标『谭咏麟最佳精选』中

序号被告CD序号及歌曲名称原告CD光盘及序号

102《半梦半醒之间》

204《爱在深秋》正版盘四04

302《情凭谁来定错对》正版盘五09

404《情缘巴士站》正版盘五07

505《水中花》正版盘四05

606《爱在深秋》正版盘四04

707《半梦半醒》正版盘五14

808《再见亦是泪》正版盘四12

911《爱情陷阱》正版盘十08

1012《捕风的汉子》正版盘十10

1114《酒红色的心》正版盘十09

被告彩封标『真我张柏芝』中

序号被告CD序号及歌曲名称原告CD光盘及序号

101《真我工作坊》正版盘一04

202《断戏》正版盘六05

303《赌爱》正版盘六06

404《门外的凉鞋》正版盘六07

505《即使没法讲》正版盘六08

606《昨天的我恋上明天的你》正版盘六09

707《星语心愿》正版盘八11

808《怎么会那么笨》正版盘九14

909《愚昧》正版盘八06

1011《(略)》正版盘九13

1114《几分之几》正版盘八08

1215《乱了感觉》正版盘八09

1316《任何天气》正版盘九03

1417《再联络》正版盘七11

154《吻着道谦》正版盘七07

165《他不配爱我》正版盘七10

179《最新形象》正版盘一05

1810《免费试听》正版盘七04

1913《经验》正版盘一08

2014《不相爱的好处》正版盘一07

2115《不一样的我》正版盘一09

2216《夸张一夜》正版盘七05

2317《发脾气》正版盘七06

被告彩封标『继续浪漫』中

序号被告CD序号及歌曲名称原告CD光盘及序号

101《小珊瑚》正版盘四04

202《爱的替身》正版盘四17

305《谁可改变》正版盘四08

406《幸运星》正版盘四01

509《曾经》正版盘四06

612《不见不散》正版盘四11

714《水中花》正版盘四05

上述内容,经开庭质证,两被告均无异议。

另查,永盛中心为企业法人,注册资金500万元。永盛中心六十五分店持有营业执照,资金数额20万元,登记地址是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天通苑X号4-1。

被告永盛中心六十五分店为了证明其未实施销售行为,提供了加盖北京工商经济信息中心查询专业章的查询资料,载明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一百一十四分店的登记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同时,永盛中心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载明以下内容:“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份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六十五店的发票。由于设在左家庄东街X号的音像店并非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六十五分店,故我中心对发票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设立在左家庄东街X号的音像店的经营人员代替六十五分店领发票后,未将代领的发票及时交给六十五分店,并擅自使用了几张。”对此,原告环球公司认为,永盛中心是本案的当事人之一,其所作的情况说明,难以构成证据。

原告环球公司未曾授权过大陆的出版商或销售商进行出版或销售其享有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的曲目。对此,两被告未提出异议。

原告环球公司对被告永盛中心六十五分店的销售以及库存情况未进行举证。

被告永盛中心六十五分店未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其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的证据。

以上事实,除已经表述的当事人提交的上述书证佐证外,还有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原告环球公司对本案涉及的74首曲目享有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在中国大陆依法受到保护。

原告环球公司主张永盛中心六十五分店销售了本案诉争的CD光盘,并提供了相应的购买发票予以支持。被告永盛中心六十五分店提出自己的注册地与本案公证购买地存在差异的抗辩并不能足以推翻该事实。永盛中心为本案所作的情况说明,只能说明永盛中心六十五分店在发票保管方面存在过错,却不能否认该发票的真实性,故对永盛中心六十五分店所主张的原告起诉对象有误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被告永盛中心六十五分店作为一个经营音像制品的专门店,在未经原告环球公司的授权情况下,销售含有原告享有录音制品制作者权曲目的CD光盘,给权利人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害,构成侵权行为,且永盛中心六十五分店对其销售的CD光盘未能证明有合法来源,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针对被告永盛中心的认为永盛中心六十五分店持有营业执照应当独立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永盛中心六十五分店虽然持有营业执照,但因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永盛中心作为一个享有法人资格的主体,为了经营目的而设立分支机构,在获取利益的同时应当对分店负有法律上的管理义务,故被告永盛中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并应当对分店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环球公司享有的录音制品制作者权是一项财产权利,被告实施的行为是销售CD光盘,并未侵犯原告环球公司的人身权利,故原告请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对被告永盛中心的销售及库存情况进行举证,其所主张的移交销毁侵权音像制品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由于原告环球公司未曾在大陆地区实际销售过正版CD光盘,难以确定其实际损失,同样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也难以查清,故本院依照法定赔偿的原则,综合被侵权曲目的数量及侵权的具体情节,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六十五分店立即停止销售张柏芝『至爱唇色新曲+精选』、『李克勤大派对let’(略)』、『谭咏麟最佳精选』、『真我张柏芝』、『继续浪漫』5种录音制品CD光盘;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六十五分店和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赔偿原告环球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中的合理支出总计人民币7万元;

三、驳回原告环球唱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被告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和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六十五分店共同负担(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环球唱片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和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六十五分店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张广良

代理审判员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赵明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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