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X乡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乡X村。
负责人:任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方小梅,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玉兰,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广播电视局(原名河某省广播电视厅)。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路。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益民,河北省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云柱,河北省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家庄市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方北村委会)为与被上诉人河北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河北省广电局)征地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方北村委会以本案业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协调,在庭外与河北省广电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方北村委会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方北村委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上诉人方北村委会向本院申请免交,本院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准予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仕浩
审判员王文芳
审判员韩玫
二00一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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