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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郊区槐底乡方北村村民委员会与河北省广播电视局征地补偿纠纷案

时间:2001-06-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民终字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X乡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乡X村。

负责人:任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方小梅,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玉兰,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广播电视局(原名河某省广播电视厅)。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路。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益民,河北省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云柱,河北省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家庄市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方北村委会)为与被上诉人河北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河北省广电局)征地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方北村委会以本案业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协调,在庭外与河北省广电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方北村委会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方北村委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上诉人方北村委会向本院申请免交,本院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准予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仕浩

审判员王文芳

审判员韩玫

二00一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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