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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鞍山市铁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边万红,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市铁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市铁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副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富强,辽宁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0年3月被被告录用从事道路的清扫保洁工作。2007年9月22日13时40分许,原告在工作时被辽x号出租车撞伤。此次事故经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认定出租车司机艾福军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当日入鞍山市中心医院治疗,总计住院201天。

另查,原告王某某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于2009年7月8日向我院起诉艾福军、鞍山汽车工业贸易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要求判决赔偿各项损失x.49元。我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2009)铁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艾福军、鞍山汽车工业贸易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鞍山市铁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10年8月10日前给付原告王某某补偿款2万元(包括劳务费用)。

二、原告王某某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不再追究被告鞍山市铁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的责任。

三、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鞍山市铁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春旭

人民陪审员刘俊明

人民陪审员周秀华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吕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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