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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县xxxxxxx与被告杨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临澧县x,住所地(略)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陆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职工,住(略)。

被告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迎宾路X号。

原告临澧县x与被告杨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澧县x诉称:被告杨x于2009年4月3日向联社官亭信用社借款140000元,月利率为9.3‰,约定若不按期还款又未获准展期,则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付30%的利息,并约定于2010年4月3日到期。杨x已用自己房屋抵押。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按合同履行清偿义务,现尚欠原告本金140000元,利息35987元(息计至2011年10月20日),本息合计175987元。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并要求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x偿还原告临澧县x贷款本金140000元,于2012年5月30日前付清。

二、被告杨x支付原告临澧县x贷款利息32314元(计算至2011年10月20日,原告已自愿放弃加罚利息3672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于2012年1月16日前支付17314元。

本案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被告杨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某昌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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