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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广东天河城百货发展有限公司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4-10-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288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镇X村X街X巷X号。

委托代理人颜知明,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天河城百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天河城广场。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广州市新诺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广州市新诺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专利助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广东天河城百货发展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0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5元(已减半计),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胜

审判员穆健

代理审判员谢平

二OO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陆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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