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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高x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x,别名高xx,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05年12月6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同年10月2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高x,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2005年12月29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08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2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x,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10月2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2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临检刑诉字(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高x犯盗窃罪;被告人张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求公诉机关、被告人意见,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进行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鲁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x、高x、张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10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xx、高x预谋盗窃作案,遂窜至渭南市X区X路西、渭南市红化工厂对面,高x用事先准备好的伸缩梯子放到通信电缆杆上,高xx用事先准备好的钢丝钳上梯子剪断通信电缆,盗得通信电缆型号为x.4的两根,长160米,价值5096元。后二被告人又窜至临潼区X村X路桥洞处,准备继续盗窃通信电缆时,高x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高xx在逃跑中扔掉所盗通信电缆,并与当日下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2011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高xx窜至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金李村X路桥洞处,用事先准备好的梯子、钢丝钳,盗得通信电缆型号为x.4的一根,长345米,价值14749元。作案后高xx将赃物销售给被告人张x和张x(另案),得赃款3000余元,后挥霍。

3、2011年10月中旬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高xx、高x预谋盗窃作案,遂窜至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韩峪街道北的砖窑场东侧,二人用事先准备好的梯子、钢丝钳,盗得通信电缆两根,一根型号为x.4,长109米,价值4562元,另一根型号为x.4,长109米,价值2027元。后高xx将所盗赃物销售给被告人张x和张x,得赃款4000余元,两人分赃后挥霍。

综上,被告人高xx盗窃作案3次,价值26434元;被告人高x盗窃作案2次,价值11685元;被告人张x销售赃物2次,价值2133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xx、高x、张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高xx、高x、张x供述;有证人张某、马xx等人证言;有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被告人张x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均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高xx、高x在刑满释放后法定期限内重新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高xx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应认定为自首情节,又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被告人高x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xx、高x、张x在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均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百一十二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一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八条、第某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某条、第某条、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诀议:

一、被告人高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被告人高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张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20000元。

二、非法所得26434元予以追缴,作案工具梯子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党粉丽

人民陪审员任云峰

人民陪审员高转民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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