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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某与被告陈某丁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丁,男,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袁某与被告陈某丁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袁某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袁某诉称:2008年原、被告认识并恋爱,2011年6月8日在鼎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前原告生育有一男孩,被告系再婚,生育一女孩;结婚之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由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打骂原告,原告与被告无法生活下去,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陈某丁辩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

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相识后并恋爱,2011年6月8日在常德市X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前原告生育有一男孩,被告系再婚,生育有一女孩,结婚之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生活中原、被告双方时常为家庭矛盾发生争吵,甚至打架;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讼,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袁某与被告陈某丁自愿离婚;

二、原告袁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被告陈某丁生活帮助费10000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立勇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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