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醴陵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朱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经常为家庭经济问题及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结婚证1份,拟证实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庭审审查,其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案的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原、被告于1993年下半年在大障煤矿打工时相识恋爱,后同居生活。1996年10月15日原、被告在醴陵市X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朱某丙甲,现就读于醴陵市某某中学;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朱某丙乙,现在均楚镇上幼儿园。原、被告婚后长期在外地务工,开始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及经济原因常发生争执。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及经济原因常发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某裂。只要原、被告彼此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同心协力建设家庭,其夫妻关系仍可改善,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何成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朱某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