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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林某为与被告宁波某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1975年出生,汉族,高级工程师,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原告:林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某,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俞某,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某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波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林某为与被告宁波某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媛媛适用某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1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凯、俞笑笑,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马传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林某起诉称:2010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略)嬖焊蚬宦姹⒖姆坏谖胁词蒇妒x街道城南公馆X幢X室房屋,建筑面积共178.94平方米,房屋总价某计(略)元,交付日期为2011年5月30日前。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全某购房款(略)元。2011年5月24日,原告接到被告的交付通知,之后按通知的时间前往城南公馆办理交付手续,然经原告现场查看,发现所购房屋存在多处漏水、钢筋及避雷带外露等问题,根本不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某基本条件。至2011年9月,原告所购房屋虽经被告维修,但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漏水问题甚至已影响到楼下住户,无法正常使用。根据双方所订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被告须于2011年5月30日前将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某本条件的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至今未将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某本条件的房屋交付给原告,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即按日向原告支付其已交付房款万分之肆的违约金。请求判令:1、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督桓谖胁词蒇妒x街道城南公馆X幢X室的合格房屋;2、支付被告逾期交付违约金208754元(自2011年5月31日至2011年10月24日共计147天,每日按房屋总价某(略)元的万分之肆计算)。

被告宁波某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1、双方所订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商品房交付条件为: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某件;用某、用某、用某、道路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某基本条件。涉案房屋所在住宅小区已于2011年5月24日前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以及相关部门认可文件,水、电、气、道路等设施均已开通,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2011年5月24日,被告向原告邮寄送达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告知原告于2011年5月25日至29日前往城南公馆小区办理交付手续,原告亦已签收,但未及时办理交付手续。故被告不存在逾期交付的行为,不应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2、2011年6月7日,原告向城南公馆小区物业公司提出其所购房屋存在漏水、裂缝等问题,要求进行维修。被告获悉后,及时对原告所提问题进行维修。至2011年6月20日,原告所提问题均已修复完毕并告知原告。2011年6月28日,原告查看房屋后要求对修补过的墙面重新拉毛,顶层伸缩缝沥青填充饱满,并要求出具书面维修方案。施工单位即于当日出具书面处理方案一份。此后,被告对原告于6月28日所提问题进行维修并及时告知原告。3、原告以所购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房不应支持。根据双方所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买受人同意不对墙面、楼板面等处不可避免的细小裂缝,以及可以立即纠正的欠缺提出质量检测申请,并不以此为由延迟交付。现原告所提质量问题均未涉及房屋结构安全,可以立即解决,原告不应以此为由拒收房屋。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略))及合同补充协议等相关附件各一份,用某证明原、被告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对原告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价某、交付期限及条件、逾期交付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的事实;

2.照片九份,用某证明被告出卖给原告的房屋存在漏水、钢筋带外露、避雷针外露、裂缝等质量问题,不具备交付条件的事实。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略))及合同补充协议等相关附件各一份,用某证明双方对商品房交付条件及商品房交接时的质量争议处理等作出约定的事实;

2.胁词蒇壳莘ㄎぶ坦⒊た楣昭甘副ぐ髦槊⑹胁词蒇壳胤⒖罘肯⒛た酃献楹昭甘副臧ㄉ肀⒈胁词蒇壳胤⒖罘肯改副ぐ髦槊⑹ā杞ど坦娉砘尚た恢菀⒎ā杞钌肯浚胤┎罚郴>け杌┥跏槌庋ゼ偷胁补职淳蒇种址老蠓哟婀鸥⑿硐鞅桓菀茫杂ひ髦幻姹⒖姆坏谖胁词蒇妒x街道的城南公馆小区于2011年5月13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规划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环保部门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水、电、气等均已开通,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某基本条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的事实;

3.《宁波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城南公馆新建住宅使用某明书》各一份,用某证明被告已按约准备好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某明书》,办理交付手续时将按约向原告交付上述材料的事实;

4.城南公馆收楼通知书、城南公馆5#405房屋收楼通知书填写内容、中国邮政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及挂号信函处理查询单(复印件)各一份,用某证明被告已于2011年5月24日通知原告交付房屋,告知原告于2011年5月25日至29日8:30至17:0屑胫锶旎戆崩涫┘剑吹蒇妒x街道城南公馆小区办理交付手续,如未在集中入伙期间办理交付手续,被告不承担逾期交付的相应责任,物业管理费按2011年5月29日交付开始计算的事实;

5.宁波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城南公馆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日常接待情况登记表一份(时间为2011年6月7日),用某证明原告于2011年6月7日前往城南公馆小区物业管理处,提出其所购房屋存在多处渗水、屋顶钢筋外露、裂缝等质量问题的事实;

6.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城南公馆小区X#X室维修情况说明及5#楼X室室内缺陷处理方案各一份、被告出具的关于城南公馆5#405客户提出的疑义说明一份,用某证明被告对原告于2011年6月7日提出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维修,于2011年6月20日修复完毕,且维修单位于2011年6月28日针对上述问题补办出具具体的缺陷处理方案的事实;

7.通话记录单(2011年6月28日)、电话回访录音及通话内容记录单(2011年7月16日)各一份,用某证明城南公馆小区物业管理中心于2011年6月28日通知原告房屋已经修复完毕、办理交付手续事宜,又于2011年7月16日再次通知原告办理交付手续事宜的事实;

8.宁波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城南公馆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日常接待情况登记表一份(时间为2011年8月8日),用某证明原告于2011年8月8日前往城南公馆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就所购房屋面积误差问题进行投诉的事实;

9.原告委托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发送给被告的《律师函》、被告委托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发送给原告的《律师函》(复印件)和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各一份,用某证明被告对原告所提出的房屋修复情况、面积误差做出答复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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